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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04    来源:宜兴经济开发区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
                                                                            2017年4月

奖励类别

奖励内容

奖励依据

项目落户奖励

 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新上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项目外资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
1)符合我市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土地按照评估价的70%挂牌
2)在1)基础上,根据项目规模和产业特色,可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5%的补助
3)在1)2)基础上,根据项目对地方的贡献额度,可给予1-2年全额补助,对产业引领作用效果明显、社会贡献较大的,再给予1-2年地方贡献额度的一半补助

宜发[2016]32号《关于宜兴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意见》(2016年-2020年)

设备投入奖励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非限制类、淘汰类的制造业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项目期内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2017年竣工投产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其中:
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2%给予奖励;
设备投入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3%给予奖励;
设备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4%给予奖励。
经认定的智能装备项目,按照智能设备投入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宜发[2017]12号《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执行期一年)

鼓励企业装备创新和智能装备改造:
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车间(工厂)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突出贡献奖励

企业(集团)(不含房地产)当年度对上贡献总额与历史最高额相比,
超过历史最高额1亿元(含)-2亿元,奖励100万元;
超过历史最高额2亿元(含)-3亿元,奖励200万元;
超过历史最高额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以此类推。

宜发[2017]12号《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执行期一年)

重点项目扶持

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的重特大制造业项目,除享受土地出让优惠30%的政策外,根据项目情况可享受产业资金扶持,具体扶持额度可按企业土地摘牌所缴总额作为计算依据,最高不突破所缴总额,扶持资金全额用于项目建设

宜发[2016]32号《关于宜兴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意见》(2016年-2020年)

根据产业特色和科技含量,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10%的补助

项目对社会贡献大的(超过行业产出平均贡献),投产后给予3年地方贡献全额补助,对产业引领作用效果明显的,再给予3年地方贡献额度的一半补助

企业提升奖励

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当年度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30万元。

宜发[2017]12号《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执行期一年)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对当年度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无锡市长质量奖、宜兴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50万元。

支持加强标准化建设:
对当年度获得批准设立的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制定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作为主要起草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确认后,每完成一个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补助

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奖励

对新上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制造业项目,由国企、央企、上市企业等收购的兼并重组或盘活闲置资产项目,项目盘活后,可采取产业资金扶持和股权投资相结合的形式扶持。产业资金扶持额度视项目情况另行商定,股权投资不超过总股本的20%。

宜发[2016]32号《关于宜兴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意见
(2016年-2020年)

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过程中,有新的设备投入,可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5%的补助。

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奖励

企业(含外地企业)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本市企业的,对重组后新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地方经济新增贡献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

宜发[2017]12号《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执行期一年)

对当年度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土地超过10亩的,按1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受让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企业间通过司法拍卖、兼并重组、资产整合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等权属变更行为涉及的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利用外资奖励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以及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按实际到位注册外资的3‰给予奖励

宜发[2017]12号《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执行期一年)

企业上市奖励

企业操作上市过程中,对于列入市重点拟上市名单的企业,根据企业在操作上市过程中对地方的贡献额度,给予全额补助;

宜发[2017]12号《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执行期一年)

企业操作上市过程中,对于列入市重点拟上市名单的企业,对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市定重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企业操作上市过程中,对于列入市重点拟上市名单的企业,以前第四年为基数,根据企业上市前一年度对地方贡献同口径增加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后,其再融资额用于市内产业投资的,对企业实施奖励,按实际再融资(投入我市)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奖励150万元;对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市定重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扩大出口规模奖励

对年度出口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增幅15%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对年度出口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增幅10%以上的企业,奖励15万元;
对年度出口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增幅8%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对年度出口5000万美元(含)—1亿元美元,增幅6%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对年度出口达1亿美元(含)—2亿美元,增幅5%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对年度出口2亿美元(含)以上的,增幅4%以上的企业,奖励80万元

宜发[2017]12号《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执行期一年)

对2016年12月31日前获得自营进出口权且无实绩,在本年度内首次出口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3万元;首次出口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增加奖励2万元。

对新引进出口分别达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1亿美元(含)以上的重特大项目以及为稳定外贸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一企一策”专项扶持,分别按该企业当年度出口额的2‰、3‰、4‰进行奖励。

对于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费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补助。

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以及参加贸易壁垒调查等进出口公平贸易应诉活动的企业,按照律师费费用的20%标准,补贴3—10万元。

“互联网+”发展奖励

对企业实施制造业互联网提升和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且项目周期内软、硬件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3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投入的6%给予奖励;
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投入的8%给予奖励;
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的10%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宜发[2017]12号《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执行期一年)

对获得国家、省批准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批准的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奖励5万元。

对企业实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物联网产业化项目,项目周期内技术和生产设备实际投入超过300万元,按照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转型升级奖励

支持节能降耗改造,对企业当年度内建设完成,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奖励。经审核验收,年节能300吨(含)-500吨标准煤的项目奖励10万元,年节能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奖励15万元。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150万元。

宜发[2017]12号《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执行期一年)

对实施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治理设备投入总额(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配套的治理设施除外)超过100万元的治理项目,按污染治理设备投入的30%给予奖励

为推进“263”专项行动,对投资30万元(含)—100万元的VOCs治理工程,给予5万元(含)—10万元的奖励;对五年内首次开展并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奖励,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对已开展过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并且在三年内再次开展并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4万元。

信用建设奖励

支持企业参与信用建设,对获得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宜发[2017]12号《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执行期一年)

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奖励10万元;

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级、AAA级企业,奖励3万元

境内外展博会奖励

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综合性展览会(不包括广交会、华交会),每个摊位奖励4000元

宜发[2017]12号《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执行期一年)

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外国际展博会,每个摊位奖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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