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04 来源:宜兴经济开发区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
||
奖励类别 |
奖励内容 |
奖励依据 |
总部认定奖 |
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之年起,根据地方贡献,前三年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80%、60%的比例给予奖励 |
宜发[2017]12号《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
经认定的新引进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在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退出(减持)时,按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 |
||
经营贡献奖 |
现有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对市内地方贡献,以认定前一年为基数,按其每年地方新增贡献的50%给予奖励 |
|
对通过总部调节由市外流转至我市的地方贡献,按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
||
高管人才奖励 |
按照高管个人年度缴纳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