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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1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办发〔2019〕64号)精神,为抢抓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建设发展机遇,进一步提升全市新一代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针对5G网络特点,科学规划铁塔、基站、管线、局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规模、布局、用地安排及相关控制要求,及时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修编和发布工作;建立并落实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定期修编机制;推动通信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加快宽带网络、数据中心、基础平台等各类支撑性资源统筹共享。将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相关城市建设工程中严格遵照实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环科园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通信运营商、江苏有线宜兴分公司、铁塔宜兴办事处)

  二、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审批效率

  (一)按照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5G通讯依赖的铁塔、基站、管线、局房等设施建设审批流程,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成果,加快落实“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要求,缩短各环节审批周期,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科园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根据江苏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推动我市通信基础设施与新建建筑物和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验收。对纳入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存量设施,在符合办理条件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地审批流程补办相关建设手续。(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通信运营商、江苏有线宜兴分公司、铁塔宜兴办事处)

  三、强化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

  铁塔公司要以提高存量资源共享率为出发点,加强铁塔、机房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公共交通、建筑楼宇等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有效满足通信运营商的需求。铁塔公司、各电信运营商要积极向上争取投资,加快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推动人防、物防、技防设施与通信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对等开放,为全市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通信运营商、江苏有线宜兴分公司、铁塔宜兴办事处)

  四、鼓励社会公共资源开放共享

  全力支持5G网络建设,鼓励协调社会公共资源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严禁签订资源垄断性、排他性协议的行为。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道路、公园、市政绿地等公共区域以及杆塔等公共资源,应主动向各通信设施建设企业免费平等开放,支持5G基站建设,并提供接入便利。(责任单位:环科园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二)协调开发商、物业公司,配合通信设施建设企业与业主协商,开放小区和商务办公楼宇的共有、共用资源。严格查处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违规乱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统筹规划铁塔等设施共享利用,并向社会开放富余的铁塔、管线、局房等功能性设施,促进通信基础设施资源社会化共享和集约化利用;确保各电信运营企业公平使用公共资源,降低通信基础设施使用租赁成本,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各通信运营商、江苏有线宜兴分公司、铁塔宜兴办事处)

  五、降低通信基础设施使用成本

  (一)加强土地租赁市场管理,确定通信基础设施用地租金指导价格和涨幅机制,切实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土地租金无依据、收费高、涨幅快、不平衡的矛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环科园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优化5G设施电力报装申请审批流程,提高通信设施接电效率,严格按照省规定目录销售的电价收取电费。对符合条件的5G基站实施电力直接交易,对暂不符合的5G基站落实代理交易服务,进一步降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宜兴供电公司)

  (三)加快供电电源布点建设,协同推进具备条件的5G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工程,公变区域基站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采用直供电供电,专变红线内,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存量转供电基站三年内分批改造为直供电,改造费用由用电申请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宜兴供电公司、各通信运营商、江苏有线宜兴分公司、铁塔宜兴办事处)

  (四)严格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等文件要求,加大对转供电主体相关电价政策执行的监管力度,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六、推动“5G+能源梯次利用”模式创新

  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要求,在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之上,推动新能源汽车电池在信息基础设施领域的循环利用。牵头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与新能源汽车制造、电池生产及再利用等企业加强合作,拓展蓄电池回收网络,建立回收再利用流程体系,共同探索规模化、规范化、可复制的商业运营模式,有效推动“5G+能源梯次利用”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加大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力度

  (一)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的通信基础设施迁移或损毁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对迁移或损毁的通信基站提供替代站址并保证传输便利,遵循“先建后拆”的原则,确保5G网络通信质量不受影响。(责任单位:环科园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二)依法履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公开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大科普宣传力度,积极提升公众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5G等基础网络建设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市生态环境局、各通信运营商、江苏有线宜兴分公司、铁塔宜兴办事处)

  (三)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肆意阻挠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行为,严格查处未经审批的通信基础设施私建乱建行为,加强5G网络建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5G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环科园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八、加快多功能智能杆建设发展

  (一)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创新多功能智能杆建设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多功能智能杆的综合作用。(责任单位:环科园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通信运营商、江苏有线宜兴分公司、铁塔宜兴办事处)

  (二)在城市公共设施改造及各类功能性集聚区建设过程中同步开展智能杆的规划建设工作,将多功能智能杆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新(改)建道路、大型场馆、公园、产业园区等重大项目统一设计、统筹建设,促进资源共享利用,加快智能杆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三)统筹汇总各电信运营商相关技术要求及5G基站分布情况,做好杆站协同部署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通信运营商、江苏有线宜兴分公司、铁塔宜兴办事处)

  九、推动示范应用引领产业发展

  (一)大力推进5G与大数据应用、智慧产业、城市治理、民生服务、信息网络、信息安全的深度融合,大力推进基于5G网络的信息服务在智能制造、工程机械、生物医药、社会服务、新能源、交通物流、教育教学、健康医疗、广播电视、文化娱乐、智慧城市、应急指挥等领域的广泛应用。(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通信运营商、江苏有线宜兴分公司)

  整合电信、广电网络、互联网等各类信息服务行业资源,推动与社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5G信息服务模式创新,扩大5G应用范围,提高信息服务质量。挖掘和培育本地优秀5G应用案例,做好优秀案例的宣传推广工作,带动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通信运营商、江苏有线宜兴分公司)

  (三)集成各类创新资源,大力支持5G芯片、新型移动终端、中高频器件、智能传感器、网络安全和系统软件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一)环科园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

  (二)建立并定期召开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切实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应按照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要根据联席会议的要求,加大对全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日常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督促解决。

  (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要加强与环科园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联系对接,提出工作落实的相关意见、建议和实施方案,推进社会资源共建共享。

下一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电线电缆产业发展规划(2021年~2025年)》和《宜兴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21年~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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